真假“曹操”案今判决:曹操专车胜诉!

发布时间:2017-04-19 15:18:33 中国社会新闻网

  不少人还记得2月那场杭州真假“曹操”案。

  2月20日,杭州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为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曹操专车”的运营公司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上,曹一操公司认为“曹操专车”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希望法院判令打车软件APP上停止使用“曹操”商标并承担公证费用1540元及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今日(4月19日),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宣判:“曹操专车”虽然利用了现代互联网技术,但其从事的服务仍是传统的运输信息、运输经纪服务,与原告互联网服务不类似。“曹操专车”的注册商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9类运输类服务,“说曹操”属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两者在类别上没有关联性,“曹操专车”没有侵犯“说曹操”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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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家媒体在媒体席旁听案件审理)

  曹操专车胜诉 关键在于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不同

  此前,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曹操专车”这个APP是独立的软件类产品还是提供用车服务的互联网工具。

  原告浙江曹一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取得商标注册证,核定注册保护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被告曹操专车的商标“曹操CAOCAO”于2005年12月1日申请注册,2009年8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2016年12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核定注册保护在第39类运输类服务上。

  曹一操公司认为,“曹操专车”打车软件APP与“说曹操”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而曹操专车则强调,其APP并不是单独的软件产品,而是为消费者(乘客)提供专车接送服务的工具,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9类运输类服务,两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存在本质区别,完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吉利控股集团副总裁、曹操专车负责人刘金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约车行业是服务行业,曹操专车以“出租车+互联网”的形式运营,对用户的服务完全在线下完成。至于移动客户端,只是提高专车服务效率的互联网工具而已,曹操专车并不通过APP下载量赢利。

  对于法院判定结果,曹操专车认为法院判决合理,并表示希望通过这个典型案例,让更多的企业注重知识产权,加强版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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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B2C网约车平台正名 商标注册的核心是产品与服务

  目前,曹操专车已在8个城市开通运营,拥有8000多辆纯电动车,今年计划推广到20个城市;另一方面,截至目前,曹一操公司旗下仍无任何相关产品。

  其实,早在2014年,同是网约车平台的滴滴出行就经历过类似的商标侵权纠纷案。这起案子,从事实认定、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商标使用方式以及在“互联网+”时代利用手机移动应用程序背景下对商品和服务的划分等方面的认定上,都对法院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当时的结案结果是,经过调解,原告妙影公司和北京小桔公司(滴滴出行)达成了商标转让协议,妙影公司撤回了本案及另一个相关商标侵权案的起诉。

  三年过去了,相似的案件,如今以曹操专车的胜诉告终。与C2C平台滴滴出行不同,曹操专车采用B2C的运营模式,车辆自购、司机自招、公车公营,属于重资产,更强调线下服务。曹操专车的胜诉,从国家司法层面界定了网约车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用车软件(单纯的互联网+的企业),网约车虽然利用了现代互联网技术,但其从事的工作仍是为消费者(乘客)提供专车接送服务,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9类运输类服务。各地陆续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后,一些打着共享经济旗号的“互联网+”网约车平台,如果不按网约车新政变更车辆性质、考取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只拥有一个互联网平台,这种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的模式将不再是违规而是违法行为。

  商标注册的核心是其背后的产品与服务,互联网只是产品与服务的工具。就像《法治周末》对APP商标侵权问题分析的那样,传统线下服务逐渐会被各种线上形式取代或整合,如果允许某一经营者,一揽子将一个商标在类似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技术服务类别核准注册,然后对所有依托该技术服务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主张商标专用权,无疑将严重阻碍传统业务的“互联网+”进程。曹操专车的胜诉,是再一次用法律为网约车行业线下服务身份的正名,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法律对市场秩序维护的与时俱进。

编辑: 维护 来源:中国社会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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