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实名举报恒大海南海花岛系列严重违法】公开举报信

发布时间:2016-12-15 09:49:00 中国社会新闻网

国家工商总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住建部、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等有关单位:

我是某中央级媒体的记者,现在以一名中国公民的名义,向贵单位举报我调查发现的恒大集团在海南开发的海南海花岛的有关问题,请贵单位调查落实,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一】违法刊登三亿元虚假广告,违法销售海花岛二期近200亿元房产

(一)事情经过

从今年9月12日起,中国恒大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在海南儋州开发的海花岛二期项目,在主流媒体中央电视台、主流报纸、户外媒体、网络门户等展开地毯式高密度轰炸传播。

其中,央视1套、央视2套、央视3套、央视4套、央视5套、央视13套6大央视频道及凤凰卫视每晚18:00-24:00黄金时段密集播放,次数合计达数百次;

(如图)

套6大

同时,爱奇艺,腾讯,搜狐(SOHU),乐视,优酷土豆(YOKU)全国五大视频网站从13日起也开始在线播放,网络点击量达数百万次;

恒大地产又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北京商报、北京晚报、新京报、新闻晨报、东方早报、潇湘晨报、燕赵都市报、太原日报、黑龙江晨报、西安日报、东亚经贸新闻、重庆晚报、重庆时报、南国都市报、三亚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大河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郑州晚报、贵阳日报、海南日报合肥晚报、呼和浩特晚报、齐鲁晚报、新民晚报、太原晚报、武汉晚报、西安晚报、羊城晚报、长春晚报、长沙晚报、重庆晚报等报刊上刊登海花岛二期的销售广告,数量达上百次;

晚报

恒大地产还在腾讯、网易(NTES)、新浪(SINA)、搜狐、凤凰、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门户网站上刊登海花岛二期的销售广告,刊登和转载数量达数百条;

恒大地产还在CBD商圈、飞机杂志、高铁等高端户外媒体上,大量刊登海花岛二期的销售广告,数量达数千次(块)。(如图)

媒体
媒体

我在看到恒大地产的以上众多广告宣传之后,对广告内容深信不疑,于2016年11月21日奔赴广州,并于11月25日,在恒大地产办公楼恒大中心18层的海花岛展示销售中心,缴纳部分金额,认购了海花岛二期3号岛编号为20-20B的一套面积为467.32平方米的滨海别墅,并约定于12月12日前向该公司缴纳剩余的首付款,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发现问题

在缴纳了“认筹金”之后,我发现有点不对劲儿,于是开始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随即逐渐发现恒大地产在海花岛的销售方面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虚假广告】

恒大地产刊登的以上广告的主要内容是:“中国海南海花岛二期即将全球发售”、“揽海高层5988元/平米起,送1500元/平米豪装,酒店式托管;182城火爆认筹中,享开盘85折;购房0元享四天三晚海岛游,见证奇迹之旅”,该内容是明显的房地产预售或销售广告。我了解到,《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房地产公司在刊登预售广告时,必须在广告上载明预售许可证号。但是,恒大了解地产却没有依法在以上众多广告中载明预售许可证号。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如图)

宣称

问题2【虚假广告】

恒大地产在部分广告中宣称:“国际会议中心、58座现代酒店、5大主题原创童话世界、13.5万㎡海洋乐园、19项游乐雪山水上王国、14.8万㎡大型国际购物中心、6国风情商业街、8大主题美食街、5国风情温泉城、28大主题博物馆、珍稀特色植物园、40公里黄金海岸”。但是据我方委托人了解,以上配套设施大多正在建设中,并没有建设完工。以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及《消费者保护法》有关规定,属于虚假广告、涉嫌欺诈消费者。对此,恒大地产后来的一则广告就能说明问题:因为归公司在后来的广告中在上述内容下面增加了一句“(以上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

问题3【虚假广告】

在恒大地产以上广告中,标明海花岛二期项目的开发商为“恒大集团”。但是主任记者韩俊杰向儋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咨询得知,该项目的实际开发公司为“儋州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儋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的以上广告内容为虚假内容。对此,恒大地产在最近的一则广告中也对此进行了纠正。(如上图)

问题4【使用禁止性语言】

在以上部分广告中,恒大地产还宣称:“打造全球最大国际会议中心、国际会展中心、现代酒店群、七星半岛酒店、城堡酒店、运动健身中心、全球原创海花岛童话世界、13.5万㎡缤纷海花岛海洋乐园、海花岛雪山水上王国、大型国际购物中心、6国风情商业街、8大主题美食街、茗茶酒吧街、28个特色博物馆、5国风情温泉城、文化娱乐城、恒大华夏影视基地、大型水上表演、观光塔、中央民俗表演广场、大型中心公园、珍稀特色植物园、海花岛婚礼庄园、游艇俱乐部、交通枢纽、高尔夫练习场等于一体的顶级文化旅游胜地,傲立世界,全球向往,缔造永不落幕的海上盛宴。”其中使用“全球最大”、“顶级”等《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公然违反《广告法》。(如上图)

此外,恒大地产在官网10月10日刊登《前9月销售2806亿 恒大登顶全球第一房企》的广告宣传文章宣称:“前9月销售2806亿 恒大登顶全球第一房企”,“根据恒大10月10日发布的公告,其今年累计销售额已达2805.8亿,已超万科177亿。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万科时代’终结,房地产将进入以恒大为首的‘一超多强’格局。单月销售连续多月行业第一,也意味着恒大的领先优势将继续扩大”等。该文多次使用“全球第一”“行业第一”等《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公然违反《广告法》。

问题5【违反广告法】

在恒大集团后期刊登的海南海花岛的销售广告中,恒大地产登载了海花岛二期项目的三个预售许可证号:“儋建房售字第2015-29、2016-21、2016-22号。但是在广州该公司办公楼的18楼海花岛的销售展厅,墙壁上公示的预售证照片中显示,“儋建房售字第2015-29号”发证日期是2015年12月18日;“儋建房售字第2016-22号”的发证时间是2016年7月22日;另外两个预售许可证“儋建房售字第2016-36号”“儋建房售字第2016-37号”,发证日期均为9月30日。也就是说,恒大公司在内到预售证之前,就已经开始大量地销售了。按照最基本的常识,恒大地产如果取得了相关的预售许可证,没有理由不向购房人提供。恒大地产无法提供该预售证,却恰恰表明,恒大地产是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刊登了以上大量的销售广告。这个行为同样违反了《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有关条款。

问题6【大规模违规变相销售】

恒大地产分布在全国的数十家城市的展厅、数百家楼盘、数万名销售人员及代理销售人员,在广告刊登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火爆认筹”,以缴纳“认筹金”的方式展开大规模变相销售活动,收取巨额销售款。我有几位亲友也因此向恒大地产郑州营销中心缴纳了十几万元的“认筹金”、“认购金”。

后来,我了解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04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恒大地产在无法向购房人提供完整的预售许可证信息、也就是未取得完整的预售许可证之前,以“认筹”的方式变相销售房产,收取巨额购房款,已经严重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

问题7【销售房屋没有明码标价】

2011年三月十六日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命令要求,商品和服务进行销售的,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方式进行全部展示。

但是在恒大集团海南海花岛的广州展厅和郑州展厅,我都没有到明显的明码标价的告示内容。

(三)处罚依据

(1)《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以上列明的问题1、问题2、问题3,恒大地产发布的广告中,预售许可证信息、配套设施信息、开发商信息等均存在虚假内容,并且恒大地产公布的广告前后内容本身就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依照以上法律法规接受相应的处罚。据恒大集团公开的资料显示,2015年恒大地产对海花岛一期投入的广告费用为30680.8万元。参照这个数据估算,恒大地产在今年投入的广告费用也在3亿元左右,那么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可以对恒大地产处以15亿元至30亿元的罚款。(如图)

照以
照以
照以

(图片说明:恒大集团在网上广为发布的其海花岛一起的营销总结中,准确地透露了其广告投放的目标和额度。而此次二期广告投放的目标和额度与一期基本相当。因此,其海花岛二期的广告投放也应当在3亿元左右。)

(2)《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根据以上列明的问题4,恒大地产在多处网络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全球最大”、“顶级”“全球第一”“行业第一”等《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应当依照以上法律法规接受相应的处罚。即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恒大地产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列明的问题1、问题3、问题5,恒大地产违反了以上规定,应当对恒大地产按照违法广告刊登的次数(视频及平面广告)、条数(网络及移动互联网广告)、数量(户外广告、电梯广告、灯箱广告、单页广告等),每次、每条、每块、每张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按照我初步掌握的证据,贵单位刊登违法广告的次数、条数和块数合计至少在50000次(条、块)以上,应当接受至少15亿元的罚款。

(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据恒大集团官方透露的信息,如果海南海花岛二期的销售收入与一期持平,那么其二期的销售收入应当在120亿元左右。那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这120亿元的收入,计算起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预付款1%一下的罚款。按照房地产产业2015年的平均净利润20%来估算,这个数字应当是21.2亿元左右。

根据以上列明的问题,我认为,恒大地产在海南海花岛二期的广告宣传和销售过程中,严重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我对我举报的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实名对其进行举报,请有关方面予以受理和调查处罚。

11月28日,广东省工商局收到了我当面送达的内含634个文件的举报材料一份;12月2日,广东省工商局向我发来《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粤工商广处告字【2016】第81号,表示已经正式受理了我的举报。来源:金融界河南 转自:中国企业网

\

\

编辑: 牛琰 来源:中国社会新闻网综合
0
延伸阅读
a04-正文-广告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