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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法律和科学的外衣,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竟然随心所欲、胆大妄为,在受理(2016)委鉴281号“收条”作“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违反鉴定法规和程序,出具了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书!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法通【2011】323号),对“文件制作时间鉴定”项目的要求,鉴定机构必配如下仪器:1.光谱成像分析系统;2.纸张检测系统;3.薄层扫描仪/热分析仪;4.气(液)相色谱仪;5.X射线荧光光谱仪/扫描电镜能谱仪;6.气(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气(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也没有X射线荧光光谱仪/扫描电镜能谱仪等设备,在受理本案“收条”作“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缺少根本的检验手段,也就根本没有检验鉴定能力,鉴定结果根本不可能正确。
鉴定者接受庭审质证时讲述,本案用“气相色谱仪”检验。众所周知,“气相色谱法”只能用于圆珠笔墨迹文件的鉴定,根本不能用于本案“收条”签字笔墨迹的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触目惊心的事实: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在作(2016)苏0104委鉴281号鉴定时严重违规,造成了鉴定结果严重失实,错误鉴定意见书对投诉人的声誉和诉讼案件审理均将造成严重影响。司法鉴定本该是科学的,但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所为却是一种严重的伪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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