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我在临沂当地的临沂论坛上以《官司判决一年半分文未见恳请临沂兰山区法院依法办案》为题发了一封求助信。求助信发出后,经过当地法院的法官们的努力,我在2016年1月5日,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领到了一万元的执行款。虽然与2014年4月法院下达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975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车辆损失21464元,车载货物损失52000元,计73464元相差甚远吗,但是让我在2016年仍然看到了曙光。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赵庄村的村民,2013年2月22日,我店的送货司机驾驶鲁QWD315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兰山区北外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屠苏村时路段时,被顺行的鲁QH908H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我的货车和车内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鲁QH908H号轿车驾驶人赵其利弃车逃逸。
2013年3月20号,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临公交直二认字【2013】第200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QH908H号轿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70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交了1100元的车辆评估费,委托临沂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作出临齐价评字【2013】第013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记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鲁QWD315号轻型封闭货车维修价格为21464元。又交了2000元的货损评估费,委托临沂市海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临海鉴字(2013)0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记载该次事故中鲁QWD315号轻型封闭货车货物损失价值为52000元。
后经法院查明,郭万英是鲁QH908H号轿车车主,2013年1月8日,郭万英与苍山县金帝达汽车租赁中心签订挂靠汽车租赁合同,将车租给苍山县金帝达汽车租赁中心使用,期限一年。2013年2月19日金帝达汽车租赁中心将车租赁给赵其利使用,但由于赵其利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属于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情形。被告赵其利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各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法律后果。被告苍山县金帝达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供的被告赵其利的身份证、驾驶证均为复印件,被告赵其利又未到庭,法院对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无法查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被告苍山县金帝达汽车租赁中心应与被告赵其利对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赔付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4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临兰民初字第6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马振锋的车辆损失21464元,车载货物损失52000元,计7346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山支公司赔偿2000元;由被告赵其利赔偿71464元。二、被告赵其利赔偿原告马振锋支出的车辆评估费1100元、货损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1150元、拆检费800元,计5050元。三、被告苍山县金帝达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对被告赵其利所负的上述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75元,诉讼保全费840元,计2615元,由被告赵其利与被告苍山县金帝达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承担。
我身体残疾,在镇政府驻地做个体小生意。虽然这个官司打下来经历了很长的咨询、诉讼之路,浪费了我太多的时间与精力,身心疲惫,但最终终打羸了官司,想到肇事单位会因不守法而受到法律的惩罚,还是感觉到法律的公平。然而没有想到的是,所谓的公平只是落到了法院判决这一纸之上,从案件判决到2014年9月的立案执行,再到2015年10月,仍然是杳无音信,连一分钱执行款都没见到。兰山区法院推诿说往中院转,中院说没见到,来回踢皮球,我都不知道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谁来给强制执行。
回顾起来这个小小的官司从第一次诉讼到现在,花了两年多的时间,即使是赢了官司,而何时能执行到位仍然是遥遥无期,执行案件如石沉大海。法院是没有去执行还是没有能力执行,是不是因为我是外地人,被告是他们临沂当地人而有所包庇,我也无法得知。如果法律的路这么难走,胜败都一样,那老百姓费财费力的打官司还有何用?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
万般无奈之下,我于2015年10月29日在临沂当地的临沂论坛上以《官司判决一年半分文未见恳请临沂兰山区法院依法办案》为题发了一封求助信。11月1日,。就接到了案件执行法官的电话,告诉我正在调查。经过多次电话沟通求助,法院在2015年12月24日扣划了对方当事人10000元现金。虽然与2014年4月法院下达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975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车辆损失21464元,车载货物损失52000元,计73464元相差甚远,但是让我在2016年仍然看到了曙光。
执行之路漫漫,我期待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早日还我一个应得的公道。